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煤矿监察局 贯彻《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来源:四川烟花爆竹检测检验 点击数:279 发布时间:2018-12-27 03:27:54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煤矿监察局
贯彻《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

川应急〔2018〕20号
        为认真抓好《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招投标法,倡导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环境
        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规定,切实体现公平公正继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煤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政府采购时,严格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企业。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规划科技处、财务处、监察室。
        二、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具体措施: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红黑名单”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不得自行设立“红黑名单”制度,或者改变纳入“红黑名单”的条件和范围。指导民营企业落实《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试行)》,优化民营企业诚信承诺、诚信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其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意识,维护好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诚信守法企业创造更加优化的发展环境。
        (三)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机制,引导培育一批安全守信“红名单”企业
        按规定将同时具备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等6项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安全守信“红名单”。
        (四)在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许可工作中,切实体现对“红名单”企业的激励措施
        对纳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要减少当年安全执法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对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和延期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现有办结时间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再缩短办理时限。邀请纳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按照相关政策优先考虑安全项目资金政府支持等。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等9类失信行为之一的民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加强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监察,将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作为行政许可、评先评优、项目支持、政府采购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严格规范民营企业“红黑名单”纳入和移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执行“红黑名单”纳入和移出的逐级审核、企业申辩、公示公告等程序,进一步提高处理失信民营企业异议的效率。加强对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指导,对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程序及时移出“黑名单”管理;对已不符合“红名单”条件的企业及时移出。对“红黑名单”移出企业同时终止相应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调度统计处,有关业务处室,各煤监分局,执法总队。
        三、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具体措施:
        (七)切实加强技术服务管理,严格专家费用支出,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或应急处置时,因工作需要,对安全检查、技术审查和现场勘查等技术服务事项,需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开展工作的,相关费用不得分摊给企业,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支付,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行政审批处、有关业务处室。
        四、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具体措施:
        (八)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在政府采购时建议加大民营企业采购的比重,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按规定商有关部门每年在本单位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中,拿出不少于30%的资金专门用于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采购服务。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规划科技处、财务处。
        五、各地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具体措施:
        (九)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严禁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严禁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严禁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
        (十)坚持依法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不搞“一刀切”,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依法对违法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停产时,不搞“一刀切”,不扩大到区域内其他同类企业,避免因发生事故“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连坐”现象。探索与企业安全隐患情况、分类分级、标准化等级相适应的综合警示教育措施,切实做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
        (十一)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处罚款要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同类企业的相似违法行为处罚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防止执法任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着力提高检查质量,规范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安委会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时,要避免“运动式”检查和一个企业接受多次检查的现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管监察执法,减少检查的随意性。开展“双随机”抽查时,要统筹本部门内部执法活动,避免针对同一企业的多头检查。要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水平,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监察,适当减少A类、B类和一级标准化企业检查频次
        (十三)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切实帮助企业抓好安全工作,融监管于服务,充分发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专业优势,适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现场,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指导式执法,向企业指出违规违法的具体情形,帮助其避免出现同类错误。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各煤监分局,执法总队。
        六、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措施: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相关协会管理,严防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及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事情发生,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清理规范,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企业入会本着自愿的原则,相关协会不得假借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强制企业入会;也不得假借行政权力将各类培训与资质认定、准入类证书发放挂钩。相关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或收费指导意见,严禁以约谈、告诫等方式变相强制会员单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有关业务处室。
        七、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做好与全国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市(州)、县(市、区)分级办理。具体措施:
        (十五)积极做好平台管理对接,确保企业诉求渠道畅通,按规定整合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明确专人值守、记录好企业诉求和各类举报,充分发挥其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渠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企业诉求,查处举报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应急办、有关处室。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落实措施: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防执法乱作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认真分析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着力纠正行政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执法任性和行政干预。
        (十七)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杜绝有案不移、以行代刑的现象。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有关业务处室,各煤监分局,执法总队。
        九、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落实措施:
        (十八)加强政务管理,严肃查处政务失信行为,按照对外公开的“双公示”目录,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工作。严肃查处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调度统计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培训处、监察室、有关业务处室,各煤监分局,执法总队。
        十、完善各类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落实措施:
        (十九)推动涉企安全生产政策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出台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度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认真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政风行风管理,切实彰显政策成效,主动邀请政风行风党风廉政监督员监督相关工作,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修订完善。
        责任机构: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厅(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业务处室。
2018年12月21日
(编辑:admin)